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点击数:801 | 发布时间:2025-09-10 | 来源:www.8kwenku.com

    1、信用证与它的特征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后,只须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约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需要履行付款责任。

    2.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合同,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是依据交易合同开立的,但不同于交易合同,它是独立的,只是开证行对出口方保证付款的承诺。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以出货的单据为准,而不理会货物的实质出货状况。只须单据符合信用证条约的需要,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2、为何会产生风险

    在信用证之前,国际贸易结算的方法主如果汇付和托收,因为买卖打造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对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肯定的风险,影响了国际贸易的进步。伴随银行参与国际结算,越来越形成了信用证结算方法。信用证结算方法经过反复的实践问题依旧存在,一直没能非常不错地解决。

    第一,产生欺诈行为的人利欲熏心。因为欺诈带来的价值十分丰厚,因此有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

    第二,被欺诈的人防范意识太差,反欺诈的能力更不是非常强。就被欺诈的银行而言,一般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度都会投保,一旦发生了信用证欺诈,开证银行承担的赔偿也会有保险公司出面给予补偿的,因此银行不会有非常大动因去反信用证欺诈。

    第三,国内有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关职员缺少专业常识,银行是没义务审核信用证单证文件的。

    除此之外,国际贸易方面管理秩序混乱、高速发展的高科技在造假之中的应用等都是信用证欺诈高发是什么原因。

    3、信用证面临的风险

    1.来自进口国的经济或政治风险。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要复杂地多,进口海外贸政策的变化对国际贸易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即便出口方提交了合格的单证,开证行也做出了付款的承诺,这个时候假如进口国遇见了经济危机, 或者发生了政治动荡,开证行也没办法按时付款,这类都会干扰国内出口贸易的进步。

    2.来自开证行的风险。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是重点性问题。在全球数目海量的银行中,不是每家银行都能开出叫人放心的信用证。假如开证行出现了停业、破产等状况,就没办法按时收到货款。

    3.源于进口商的风险。(1)进口商不严格按合同条约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条约应和合同严格相符,但进口商出于自己利益考虑总是不完全按买卖合同的条约去银行开证,信用证与合同条约不相符,从而使合同的实行产生困难或使出口商遭受损失。(2)信用证欺诈所引起的风险。信用证欺诈分为两类:一是伪造单据,包含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水平证明书、商检证书等; 二是伪造信用证,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条件。(3)因软条约致使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约(Soft Clause),在国内也被叫做陷阱条约(Pitfall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的 “陷阱” 条约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随时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4.来自出口商的风险。(1)出口商交货紧急不符。因为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信用证条约为依据,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须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出口商照样可以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2)出口商伪造、涂改单据骗取货款。出口商可以通过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如保险单,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洗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需要, 骗取货款。

    4、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1.做好调查。买卖前,交易双方都要做好资信调查,并且打造该买卖伙伴的档案以便以后察看。

    2.要做好开证行的资信调查,选择信用和实力好的银行。

    3.打造提前预警系统。密切关注进口国政治经济的变化,做好政治情报采集工作,准时知道进口海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动态变化,对于可能的风险早作防范,最大限度地避免收汇风险。

    4.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手段。出口商收到公告行发来的信用证之后,应仔细审核,以发现是不是存在与合同不符之处或者“软条约”。一旦发现,应立即公告他们,进行改签,争取选择有益于我们的条约。一旦发生单据为开证银行拒绝承兑或付款的状况,出口商应立即采拿下列手段,以降低损失:(1)研究拒付的原因并与往来银行商讨对策出口商和进口商;(2)直接与进口方或其代理商交涉;(3)在出口货款未得到偿付以前,出口方对货物及单据须负担最后清偿的责任,为此,出口方应看重货运单据的处置与货物的保全。防范手段应以身份指向和标的指向为原则。

    5.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手段。进口商应当依据合同的具体需要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具体的需要,预防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进口方应充分知道有关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外法律,坚持根据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

    需要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保没有任何欺诈现象的发生。

    选择 FOB 贸易术语进行买卖,或者使班轮运输的 CFR 和 CIF。由于在这类贸易术语下出口商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较小。

    6.加大企业从业职员的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法,给进出口双方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证。但在具体的信用证操作业务中,要清醒的认识到信用证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重视防范,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非必须的损失。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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