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考虑

点击数:793 | 发布时间:2025-08-03 | 来源:www.yjfnw.com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进步,建设现代农业,进步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是党中央依据新世纪国内经济社会进步的年代特点和主要矛盾,致力于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破解“三农”难点,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所作出的重大策略决策。在落实这一要紧决策时,被界定为“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1]的农民工,因为其常常流动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无疑成为城乡统筹进步的要紧力量。农民工不只为城市进步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资源,也为推进农村进步提供了条件。然而,这一特殊群体在为城乡进步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些保护。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对于促进城乡协调进步,达成科学进步观,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1、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近况

    (一)政治权益方面。

    国内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而政治权益不只包含这类权利,还包含通过这类权利公民所能获得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管理,参与利益分配和权利诉求,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利益最大化的维护。政治权益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总概括,是公民在政治上的权益综合。[2]农民工作为现代产业工人的组成部分,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政治权益。主要包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话语自由权、担任公职权、参与社会组织权等。

    近年来,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国家高度看重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断探索农民工行使政治权利的有效渠道。
    2012年初,民政部颁布《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建议》。《建议》在农民工就业服务、社区自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有益探索。尽管该《建议》只不过一个政策性文件,尽管部分内容还缺少实质操作性,但却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当然,大家也应该看到,农民工政治权益保障缺失依旧存在,政治权益完全达成任重道远。第一,农民工政治参与热情不高,政治权益不容易达成。据统计,国内约有农民工2亿人。其中大多数是“离土离乡”型。伴随外出时间的延长和在城市中社会经济地位的稳定,这部分农民工渐渐割裂了与家乡乡村政治的利益关联,加之考虑到交通、经济原因等参与本钱问题,导致他们缺少参与乡村政治的积极性。第二,农民工入党比率偏低,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权利困难重重。因为没适合的途径,再加上农民工自己素质较低,导致农民工党员人数总量少比率低。除此之外,因为学历和常识水平较低,农民工在公务员考试、职称评定、提干等方面阻力重重,非常难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第三,农民工获得政治信息和表达政治意愿的途径不畅。因为农民工自己的文化素质偏低,工作和生活环境相对闭塞,他们缺少获得政治信息的有效渠道,缺少表达政治意愿的程序引导,这类紧急妨碍了农民工政治权利的行使。

    (二)劳动权益方面。

    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获得存活权的必要条件。国内《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的劳动权主要包含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障权等。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建议》以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获得重大进展,表目前: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明显加大,农民工薪资水平有所增长,薪资拖欠问题得到整顿;农民工参加社保范围扩大,到2011年底,依据人社部门统计,全国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为6837万人、4641万人、4140万人和2391万人,比2009年末分别增长22.74%、7%、56.4%和45.5%.[3]除此之外,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培训权得到看重,农民工劳动保护条件得到改变,职业技能和素质得到提高。

    目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还存在部分缺失。第一,就业权存在不平等。因为自己原因和部分社会缘由,农民工获得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面对的录用标准较为严苛。第二,劳动报酬权遭到侵害。主要表目前拖欠、克扣农民工薪资的现象紧急,农民工与城镇人口还没办法完全达成同工同酬,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第三,农民工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国内《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低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低于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范。”但在现实状况下,用人单位总是通过加大劳动强度、设置经济惩罚等方法变相剥夺农民工休息时间。第四,职业安全卫生权很难达成。因为缺少监管手段和惩罚机制,不少企业不看重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农民工因工致残、致死的事件数见不鲜。第五,社会保障权得不到保障。城乡二元制体制下,农民工没办法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没办法享遭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福利待遇,部分高危行业还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三)精神文化权益方面。

    农民工精神文化权益是指国家和社会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要的权益,主要包含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和享受公共文化商品服务的权益等。[4]近几年,大家多关注维护农民工的经济权益,而忽略甚至漠视农民工精神文化需要。第一,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流动性较大,少有职业培训机会和职业升迁的空间。而他们的子女,因为管理体制和教育投资体制是什么原因,也不可以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享有同样的教育资源。第二,农民工缺少拓展精神文化生活的场合,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体制还不完善。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文化消费不足、文化需要不可以得到基本满足、常见处于文化生活饥渴状况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农民工的精神生活、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缺失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2、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是什么原因剖析

    (一)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缘由。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是多重原因用途下的结果,论文格式既有现行规范的客观缺点,也有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的主观不足,但最根本是什么原因还是国内城乡二元结构。

    1.二元户籍规范。二元户籍规范从新中国成立推行到今天,刚开始的目的是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以减缓当时城市在就业、住房等方面的重压,在进行人口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起到了要紧用途。但伴随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国内势必会遵循城市带乡村,城乡统筹进步的一同规律。二元户籍规范使农民工具备不平等的社会身份,使他们在城市生活、工作却不可以享受市民权利,因而成为统筹城乡,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最大阻力。

    2.二元劳动力市场。就业权是劳动权中最为要紧的部分,是享有存活权的基础条件,然而,国内存在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给农民工达成就业权打上了不平等的烙印。二元劳动力市场,其一是面对城市人口、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较为稳定的第一劳动力市场;其二是收入低、劳动环境差、福利低劣、不稳定的第二劳动力市场。显然,没城市户口、文化素质较低、具备较少劳动技能的农民工被排斥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以外,被排斥在城市居民就业服务体系以外。

    (二)法律规范不完善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直接缘由。

    在城乡统筹进步的背景下,国内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但因为该体系打造在城市现代化和工业现代化的基础上,对农民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缺少政策倾斜和充分关照,在实行的过程中直接致使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

    1.有关立法不健全。国内现行的《劳动法》是94年通过,95年实行的,距今已有18年的时间。《劳动法》法条陈旧、笼统、缺少可实行性,而且没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尽管后来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定量上起到了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要紧用途,但和社会进步需要相比尤显不足。在劳动者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劳动监察、薪资薪资、职业培训等方面也亟待有关法律的颁布。

    2.劳动执法不严格。现在,国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劳动执法的行政机关,因为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城市经济进步需要,在劳动纠纷中,执法部门潜意识地多偏袒作为雇主的企业,而忽略作为雇员的农民工。即使想要行使劳动执法职能,又因为没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等可以维权的方法和权利,而看上去苍白无力。

    3.司法环境不宽松。现在,农民工涉诉的案件多为讨薪的民事案件。但因为诉讼本钱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等特征使得农民工通过诉讼维权异常艰难。国内现行的司法程序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不足,专门针对农民工的诉讼绿色通道、法律援助规范、司法实行保障依旧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三)农民工素质偏低是其权益保障缺失的内在缘由。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受农村教育资源缺失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除此之外,农民工的技能素质较低,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在残酷的就业角逐中,他们只能选择劳动强度大、条件相对恶劣的工作,这无疑增加了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当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时,因为其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使用方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加之,农民工整体缺少自己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保护,维权过程多看上去势单力薄,权益保障没办法完全达成。

    3、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要紧组成部分,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势必产物,他们是社会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群体。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解决必然影响城乡一体化进程,必然影响小康社会的建设。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健全的立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首要条件。

    1.以立法保障农民工政治权益的达成。国内《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但因为现实缘由,农民工非常难达成这项权利。农民工是城乡统筹进步的要紧力量,大家应当倾听他们的政治意愿,保障他们政治“话语权”的达成。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渠道,积极探索农民工参政议政的保障机制,使每一位农民工都能发源于己的“声音”.

    2.改革户籍规范,健全身份立法。户籍是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5].其基本职能就是提供人口信息。然而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户籍不只成为区别城乡人口身份的要紧标记,还与社会福利、公众服务、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社会资源挂钩,使城乡居民不可以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通过健全立法,破除传统的户籍规范,打造科学适当的人事劳动规范,达成城乡一体化进步。

    3.完善劳动力市场法律规范。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不能离开配套具体的劳动力市场法律规范。目前国内实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为打造好的劳动关系发挥了要紧用途。大家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健全配套手段,使农民工的每一项权益都有法律保障。

    (二)公正严明的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点。

    行政执法部门主如果指一级政府下的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应当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意识,加大对各部门执法监督力度,并将农民工权益保障效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范畴,真的达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1.严明执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达成。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农民工就业权的保障机制,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强化就业服务、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等方法,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达成农民工同工同酬,改变劳动环境,杜绝薪资拖欠问题。除此之外,社保部门应当尽快将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达成全民社保、全民医疗保险、全民养老。

    2.依法行政,保障农民工精神文化权的达成。各级教育和民政部门应当改变教育歧视的观念,一方面为农民工自己提供同意再教育的场合和条件,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其次,逐步取消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限制,使他们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保障受教育权的达成。

    (三)快捷有效的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依托。

    假如说健全的立法和严明的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预前手段,那样快捷有效的司法则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最后屏障。因为农民工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常见较低,维权能力不足,所以寻求符合农民工特征的权利救济渠道非常重要。

    各地的司法部门应当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普法工作,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应当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应当打造农民工诉讼的“绿色通道”,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减免诉讼成本,强化判决实行力度等方法,减少农民工的诉讼本钱。通过以上渠道渐渐树立农民工法律维权的信心,达成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司法保证。

    农民工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特殊的庞大群体,他们是城乡统筹进步的要紧力量。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项任务繁重、状况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完全解决。大家应该看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做出了深入努力,他们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了好的规范环境。大家应当用进步的见地看待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继续探索,追寻解决问题的最合理策略。[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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